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0號上訴人 陳永昇 被上訴人冠新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