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0號原告 陳永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新廣告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7,497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2,779元。但僅就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工資3,000,000元部分計算,裁判費為30,7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可暫免徵收其二分之一即15,350元,故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29元(計算式:32,779-15,350=17,429),原告僅繳納3,910元,尚欠13,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明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