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永華 上列聲請人與 林義庭許進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漁船海外基地清單及存證信函,核該漁船海外基地清單所載內容,本件當事人似應為「華國漁業有限公司、許進發及林義庭」,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通知函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