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簡小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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