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碧華 被告 林慶應 上列被告林慶應因100年度交簡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