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525,843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8,59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