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