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奕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奕旭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11PRO手機(含黑莓卡壹張)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經營賭博網站,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兼衡被告經營賭博網站之時日、侵害之法益,以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