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奕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奕旭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11PRO手機(含黑莓卡壹張)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經營賭博網站,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兼衡被告經營賭博網站之時日、侵害之法益,以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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