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張雯峰 律師即 莊啟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係記載張雯峰律師即莊啟顯之遺產管理人及莊**,請予以補正被告莊**之姓名。
二、裁判費部分:
㈠、原告所為先位聲明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該二項標的互為競合;又備位聲明所為之請求,與先位請求屬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㈡、原告先位聲明關於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以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嘉義縣○○鄉0000000段000地號及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原告所訴請塗銷之範圍均為2分之1,土地面積分別為1,099平方公尺、401平方公尺,於107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準此計算系爭兩筆土地之價值合計應為195萬元【計算式:
(1,099平方公尺+401平方公尺)X1/2×2,600元=195萬元】。另原告於備位之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而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6,924元。依前項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價額即195萬元定之。
㈢、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三、另請補陳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及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過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一、三項,及第二項命補繳訴訟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