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0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倪盈辰 即 倪先良 之繼承人、 楊淑玲 即倪先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倪先良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