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杜建璋
杜榮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被告 林育呈
林文賢 葉隆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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