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黃俊益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安平小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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