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王銘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王春長
黃換 王豐彬 王淑蘭 王溪霖 李柏勲 李柏叡李麗華 李麗卿 李淑惠 李淑媛 李娙璊 李娙怜 王月枝 王月嬌 張玉桂 王銘範 王銘慶 王寬仁 王坤城 王美子 王素英 王煌榮 王秦儀 王明通 王孟嘗許 王美霞 王美珍 許昆榮 許昆龍莊 許玉英 許玉蓮陳秀雲 邱月妹 張成洲 張佳如 張碧齡 張美娜 張賴祥雲 張祐荏 張鳳茹 張色 張怡華 陳武周 陳武藝 陳武雄 吳添得 劉姵辰 吳秋華 吳秋絹陳阿巧 陳阿猜 謝千友 鄭宇廷 張永河 張麗香 魏林麗燕 王邦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第四行關於「正確應為1/224、175/32928」之記載,應更正為「正確應為67/9408、25/9408」。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8、49關於應繼分比例欄位「1/224」、「175/32928」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67/9408」、「25/940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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