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王銘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王春長
黃換 王豐彬 王淑蘭 王溪霖 李柏勲 李柏叡 張 李麗華 李麗卿 李淑惠 李淑媛 李娙璊 李娙怜 王月枝 王月嬌 張玉桂 王銘範 王銘慶 王寬仁 王坤城 王美子 王素英 王煌榮 王秦儀 王明通 王孟嘗許 王美霞 王美珍 許昆榮 許昆龍莊 許玉英 許玉蓮 張 陳秀雲 邱月妹 張成洲 張佳如 張碧齡 張美娜 張賴祥雲 張祐荏 張鳳茹 張色 張怡華 陳武周 陳武藝 陳武雄 吳添得 劉姵辰 吳秋華 吳秋絹 賴 陳阿巧 陳阿猜 謝千友 鄭宇廷 張永河 張麗香 魏林麗燕 王邦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第四行關於「正確應為1/224、175/32928」之記載,應更正為「正確應為67/9408、25/9408」。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8、49關於應繼分比例欄位「1/224」、「175/32928」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67/9408」、「25/940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