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3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54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即部分請款單記載客戶名稱為「洪揚營
  造有限公司」,而「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儒億開發有
  限公司間究係何種關係,2者權利義務主體是否同一?
三、請提出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