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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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3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54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即部分請款單記載客戶名稱為「洪揚營
造有限公司」,而「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儒億開發有
限公司間究係何種關係,2者權利義務主體是否同一?
三、請提出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