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4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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