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被告 蔡尤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起訴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