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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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瑞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瑞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芳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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