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陳真真

居雲林縣○○市○○街00號(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 吳克恕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6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9月9日為寄存送達(至同年9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潘雅惠

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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