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上訴人即

邱盛昶 即被繼承人 邱華構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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