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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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請人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巖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無資力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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