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8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洲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惠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並自107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訊問被告陳惠洲後,本院認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甫於106年6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詎於假釋期間,於106年9至10月間,再度犯下多起竊盜犯行,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
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