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聲請人 邱美霞 相對人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4萬1,235元,並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15日、7月15日匯款6萬3,491元、7萬7,744元至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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