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雷博茗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欣渝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陳奕樺 之扶養費用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奕樺之親屬系統表(及陳奕樺有無其他子女),並說明有無其他親屬可分攤受扶養人陳奕樺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陳奕樺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陳奕樺之國稅局99、100年度財產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自100年1月1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