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高勝榮 被告 謝賢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7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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