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海蒂
林澄山
一、債務人徐海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海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澄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四、就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債務,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