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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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何在燻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在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狀僅稱請求分配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惟未特定請求之權利範圍為何。應具體表明欲主張之權利範圍,即被告就前開土地無法律上原因持有致原告受有損害之持份為何。是請補正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例如:被告應將○○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或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戶籍謄本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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