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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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0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四日,分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