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三號
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被告 欣業永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章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