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號
抗告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抗告人因與 李水利尚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收受補費裁定後,即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裁定未待訴訟救助確定即以抗告人未繳交裁判費為由逕予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與法不合等語。
二、本件抗告人就其與李水利、尚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七號繫屬在案,有抗告人所提訴訟救助聲請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七號卷宗查核無訛。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訂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既未經駁回確定,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其未依限繳納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與前述法條規定不合,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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