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詠渝 、 鄭宜彥 及 蔡淑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就聲請事項其中違約金計算為:自民國10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則此上開利率係指按年息1.15%計之?抑是按年息2.15%計之?抑或分段計算?請具狀釋明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