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歿)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死亡,此有 馬偕 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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