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家齡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