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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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張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3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