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康嘉珉
被   告  黃建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