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