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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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台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起訴狀原載被告為丙○○、甲○○、乙○○三人,惟已於96年8月14日具狀撤回對丙○○、甲○○之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鄒文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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