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242號
原   告  范揚垗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光誠
被   告  朱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224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 盧茂松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萬元,並以被
告所簽發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支票(票號:XQ
0000000,金額:250000元,到票日:民國(下同)102年
7月15日,作為還款憑據。
(二)查原告於支票屆期向付款銀行提示兌付,卻遭付款銀行以
「存款不足」為由拒絕給付,嗣經原告委請律師發函請求
被告付款,仍不獲置理,顯見被告有不願履行債務之情狀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負責」,此為票據法
第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另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
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執票人得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四)據上所論,原告取得被告所簽發之支票,並無惡意且係票
據流通原則之實踐,故原告當然得享票據法上之權利,而
被告即應依票據法之規定給付票款。原告 爰依 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因為我們是合夥,拿支票向原告借錢,是盧
茂松去的,合夥做買賣蘭花的生意,我認識原告范揚垗,他
是全國會的會長,之前就有借給我們錢,我們合夥過蘭花,
他不是合夥人。」、「我們是合夥做蘭花,我不是跟盧茂松
買蘭花。」、「蘭花是我和證人一起買的。錢是要換現金買
蘭花。」等語,請求判決如主文。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所謂
惡意,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
手間,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又執票人有無惡意,應以其取
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
決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乙件為證。被告否認原告之主張,並以前詞置辯,原告
始則陳稱:「原告都是蘭花協會的會長,他說票是被告朱仁
德向盧茂松買蘭花,盧茂松拿被告這張票,來向原告借錢,
盧茂松有賣蘭花給被告。」等語(見本院10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筆錄),繼則改稱:「…系爭支票是盧茂松拿來還錢,
不是拿來借錢。」 云云 (見本院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
),前後陳述不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盧茂松持系爭支票清償
欠債云云,已難信為真實;又被告前開抗辯,核與證人盧茂
松具結證稱:「系爭支票我交給原告。那是朱仁德開給我,
要我幫他買一顆蘭花,我跟原告調現金,因之前有欠他1千
多萬,但這張票金額不夠,我沒有同意票給他扣款,但他還
是扣下來。我不是要拿這張票還欠原告的錢,是要調現金。
」、「我有跟原告講,系爭支票是被告要買蘭花開立的。」
等語相符(見本院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原告於
取得系爭票據時,已知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係透過訴外人盧茂
松要向原告調取現金買蘭花,原告既未同意借貸並交付金錢
,竟自行扣取系爭支票用以抵償訴外人盧茂松他筆債務,顯
係惡意取得系爭支票,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發票人即得以
原告惡意取得票據對抗原告,經本院調查結果,被告之抗辯
,自屬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元及
自民國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璁潁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1│合作金庫商業│102.07.1│102.07.1│250000元│XQ0000000│
││銀行中和分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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