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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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凱暄
紀明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6,242元95年9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加計二成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86,787元96年1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加計二成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