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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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代理人 陳佳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貳萬叁仟壹佰叁拾│DC一七八三四七││││公司│行││柒元│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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