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祝釩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祝釩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8月20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7212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查(撤緩毒偵卷第69至72、81頁),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12年8月19日屆滿未經撤銷。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33號卷第115至117頁),該電子菸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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