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來進選任辯護人陳慶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緝字第119號),本院於101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被告許來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應更正為:
被告許來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選任辯護人陳慶祥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來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應更正為:
被告許來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選任辯護人陳慶祥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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