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林玄原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何華鈴
何龍章 何明琦 何明全 熊玉 彭正民 彭淑華 彭淑婉 陳 何瑞春 林文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忠 被告 劉燈松
劉欽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銘鏞
劉龍宗 陳銀桂林 陳恒 陳清淵 陳秀王 陳月嬌 劉明德 鄭 劉素蘭 劉明湧 劉裕仁 陳林秀 嫌 陳義芳
號 陳汶琪 陳義明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 何寶珠 於民國49年11月2日已與 彭錦卿 兩願離婚,故何寶珠於87年9月28日死亡時,彭錦卿顯非何寶珠之繼承人,則彭錦卿雖於96年11月26日死亡,彭錦卿之繼承人熊玉、彭正民、彭淑華、彭淑婉亦非何寶珠之繼承人。今原告列被告熊玉、彭正民、彭淑華、彭淑婉為何寶珠之全體繼承人,聲明被告熊玉、彭正民、彭淑華、彭淑婉應辦理何寶珠名下系爭土地應分部分之繼承登記,顯有疑義,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儘速先行具狀陳報何寶珠正確繼承人,並聲明何寶珠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