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林玄原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何華鈴
何龍章 何明琦 何明全 熊玉 彭正民 彭淑華 彭淑婉何瑞春 林文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忠 被告 劉燈松
劉欽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銘鏞
劉龍宗 陳銀桂林 陳恒 陳清淵 陳秀王 陳月嬌 劉明德劉素蘭 劉明湧 劉裕仁 陳林秀陳義芳
陳汶琪 陳義明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 何寶珠 於民國49年11月2日已與 彭錦卿 兩願離婚,故何寶珠於87年9月28日死亡時,彭錦卿顯非何寶珠之繼承人,則彭錦卿雖於96年11月26日死亡,彭錦卿之繼承人熊玉、彭正民、彭淑華、彭淑婉亦非何寶珠之繼承人。今原告列被告熊玉、彭正民、彭淑華、彭淑婉為何寶珠之全體繼承人,聲明被告熊玉、彭正民、彭淑華、彭淑婉應辦理何寶珠名下系爭土地應分部分之繼承登記,顯有疑義,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儘速先行具狀陳報何寶珠正確繼承人,並聲明何寶珠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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