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8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霆尉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附表: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㈣部分,應予更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