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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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蘇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