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緻鈴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之文件。
二、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