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緻鈴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之文件。
二、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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