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彭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26,521元。其中75,713元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其中250,808元自9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尚欠債務人326,521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5,713元│95年3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無│無││││││││├─┼─────────┼──────────┼──────┼──────────┼──────────────┤││250,808元│95年6月21日起至│百分之15│95年6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