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15號

聲請人 莊庭瑋

法定代理人 莊朝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王慧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號)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王慧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慧琳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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