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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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依原告所提綜合約定
書共同約定事項第18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此,兩造顯已合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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