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8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竊盜,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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