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83號原告 張瑋庭 被告 吳小惠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諭知無罪,根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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